question-icon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有哪些?

我之前有个官司已经判完了,可我觉得判决结果不太合理。听说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但是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提起。想了解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都有哪些,我该怎么做才能让这个程序启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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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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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出现错误时,为了纠正错误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首先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例如,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法院院长发现原审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可能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这时就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再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就可以直接提审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其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比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法院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就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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