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


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对于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给残疾职工发了工资,这部分工资不仅能正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还能额外再多扣除同样金额。比如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100万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可以扣除200万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其次,享受加计扣除的福利企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此外,福利企业要注意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只有按照规定做好这些工作,才能顺利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