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这一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其次,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仅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还能再多扣除同样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外,残疾人福利企业还可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