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这意味着,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比例获得增值税的退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是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二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安置残疾人的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既能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也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