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受胁迫做什么事可以不予追究?
我之前在境外的时候,被人胁迫做了一些事。现在回国了,心里一直担心这些事会不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麻烦。我想知道在境外受胁迫做哪些事情是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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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受胁迫实施某些行为是否不予追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受胁迫”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的威胁、强制之下,不得已实施了某种行为。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胁从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在境外受胁迫参与了犯罪行为,回国后是否追究以及如何处理,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等因素。比如,如果受胁迫的程度非常高,行为人完全失去了意志自由,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那么可能会免除处罚;如果受胁迫程度相对较低,仍有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可能会减轻处罚。 另外,对于一些违反我国法律但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如果在境外受胁迫参与了一些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回国后一般会结合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果该行为在我国也不认为是违法的,通常不会追究责任;如果是违法的,但考虑到是受胁迫的因素,可能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不过,在判断是否不予追究时,还需要考虑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合作、管辖权等问题。如果行为发生地国家或地区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处理,我国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国际司法合作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再次追究。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严重行为,即使是受胁迫实施的,也可能会依法追究责任,但在量刑时会考虑受胁迫的情节。总之,在境外受胁迫实施行为后是否不予追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判断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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