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具体而言,他们不得有以下行为: 首先,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资金是用于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挪用会影响公司的运转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例如,将公司用于采购原材料的资金挪作个人投资,这是明确禁止的。 其次,不能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应存放在公司指定的账户,以保证资金的透明度和可监管性,防止个人擅自支配公司资金。 再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的资金和财产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服务,未经授权的借贷或担保可能使公司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比如,在未经过相关程序的情况下,用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另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还需注意,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抢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例如,公司准备开拓某一新市场,董事却私自利用职务掌握的信息为自己另设的公司抢先进入该市场。 此外,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这种行为会影响董事和高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公司的利益。比如,在公司采购设备的交易中,收受供应商的回扣。 同时,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擅自披露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最后,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