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事项有哪些?


在行政纠纷中,并非所有的事项人民法院都会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纠纷事项。 首先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例如,国家之间的宣战、媾和等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因为这类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对广泛的对象产生影响。 再者是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是因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自主权限范围。 另外,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如劳动仲裁等,是按照特定的仲裁程序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和专业性,有其独立的解决机制。 最后,刑事司法行为也不在受理范围内。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等。这些行为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