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直接立案的十四个罪名是什么?

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检察院能够直接立案处理的十四个罪名分别是啥。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就是好奇了解下,毕竟多知道点法律知识没坏处,也想清楚在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会直接介入立案,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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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立案罪名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范围有所调整。 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特定的领域,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十四个罪名:一是非法拘禁罪,这指的是通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该罪。二是非法搜查罪,也就是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其进行了规制。三是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有相关规定。四是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犯罪。五是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六是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该罪。七是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八是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规定。九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犯罪。十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十一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十二是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犯罪。十三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十四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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