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带薪休假需要小心的五种侵权行为是什么?

我最近刚入职一家新公司,听说有带薪休假的福利,但又怕遇到侵权情况。我不太清楚在带薪休假过程中,有哪些行为算是侵权,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五种侵权行为,好提前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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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带薪休假
  •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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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带薪休假需小心的五种侵权行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带薪休假的基本概念。带薪休假,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依然要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面为您介绍五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且不支付相应报酬。有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给员工安排年休假,也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应有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报酬,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年休假天数。有些单位会以各种理由减少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天数。比如,员工按照工作年限本应享受10天年休假,但单位只给安排5天。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以加班冲抵年休假。部分用人单位会强制员工用加班来抵消年休假,这种做法也是侵权行为。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用加班替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障了员工的年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能擅自改变。 第四种是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不结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当员工离职时,如果还有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结算相应工资。但有些单位会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这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种是用人单位以休年休假为由降低员工工资待遇。有些单位会在员工休年休假期间,降低其工资或者奖金等福利待遇。这同样是不合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员工遇到以上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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