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破产清算的对象是什么?


会计上的破产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对其财产、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的一系列会计工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对象。首先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是破产清算的重要对象之一。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存货等;还有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些财产都要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以确定其实际价值。其次是破产企业的债务。债务也是破产清算的核心对象。债务涵盖了各种类型,比如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在清算过程中,要对这些债务进行详细的梳理和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清算组会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再者是破产企业的清算损益。清算损益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收益可能来自于财产的变卖、追回的债权等;损失则可能包括财产的贬值、清算费用的支出等。准确核算清算损益,对于确定企业的剩余财产以及分配给债权人的金额至关重要。最后是破产清算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清算组的报酬、审计费、评估费、公告费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综上所述,会计上破产清算的对象包括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清算损益以及相关费用。通过对这些对象的清算,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有序退出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