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拥有的一些独特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手段保护起来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派人潜入竞争对手公司,偷取存储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用金钱贿赂对方公司的员工,让其泄露商业秘密;利用网络技术入侵对方公司的电脑系统获取商业秘密等,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其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通过不正当手段拿到商业秘密后,将其公开、自己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例如,一家公司偷到了另一家公司的新产品配方,然后自己生产同样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把配方卖给其他公司,这都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再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把公司的客户名单透露给新入职的竞争对手公司,这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举例来说,甲公司教唆乙公司的员工偷取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的这种教唆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范畴。 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