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我国主要的行政复议机构: 首先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您对县住建局的某项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这意味着,县级、市级、省级人民政府等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受理针对其下属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其次是国务院部门。如果您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例如,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表上级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当相对人对其所属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派出机关就成为了行政复议机构。 最后,还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较为特殊,其业务和人事等主要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所以行政复议一般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例如,对某市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直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对应着不同的行政复议机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准确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类型,从而确定正确的复议机构,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