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是什么?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特别差,债务也越来越多,感觉都快撑不下去了。我想了解下新破产立法里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哪些,要是真到了那一步,我也知道该怎么应对,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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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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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立法中,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申请破产,法院又会受理这个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核心规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通俗来讲,就是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债务人没有能力还钱了。比如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工资等。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低于其负债总额。这是从资产负债的角度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的界限。例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所有资产加起来,都不够偿还所欠的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虽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大于负债,但实际上已经无法以合理的方式清偿债务。比如企业的大部分资产都是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或者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 另外,对于“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虽然此时债务人还没有完全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但如果存在一些迹象表明其很可能在未来无法清偿债务,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重整的目的是尽力挽救企业,避免其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总之,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主要围绕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来确定,这些规定有助于合理有序地处理企业的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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