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具体有哪些?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想了解一下在破产程序中,到底哪些属于破产债权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范围,比如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这些算吗?想弄明白这些,好为公司后续的破产处理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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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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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首先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破产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在借给债务人钱或者进行交易时,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就包含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货物,约定了付款时间,但甲企业在付款前破产了,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货款债权就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次是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些债权人原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可以优先从该财产的变价款中受偿。但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了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这部分债权就会转化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当债权人放弃这种权利后,就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来处理。比如,丙银行借给丁企业一笔贷款,丁企业用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但在破产程序中,丙银行放弃了对厂房的优先受偿权,那么这笔贷款就成为破产债权。再者是未到期的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有些债权虽然还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视为到期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例如,戊公司向己公司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但在借款的第二年己公司申请破产,此时戊公司的债权虽然还未到期,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此外,还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这类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者消灭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一定期限的到来。即使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尚未届至,在破产程序中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最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有相关规定。总之,破产债权的范围较为广泛,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方式和受偿顺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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