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包括哪些?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 首先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破产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但没有设定任何财产担保。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支付货款,此时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货款请求权就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就包含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其次是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些债权人原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如果他们放弃了这种优先受偿权,那么这部分债权就会转变为破产债权。例如,丙公司以自己的一台设备为抵押向丁银行贷款,当丙公司破产时,丁银行本可以就该设备优先受偿,但如果丁银行放弃了这一权利,其对丙公司的贷款债权就成为破产债权。 再者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者消灭依赖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则是指债权的生效或者消灭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在破产程序中,这类债权同样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然后是未到期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比如,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但在借款期限还未届满时,戊公司申请破产,此时己公司对戊公司的未到期债权就视为到期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最后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例如,庚公司为辛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当辛公司破产时,如果庚公司已经替辛公司偿还了债务,那么庚公司就可以以其求偿权申报破产债权。 总之,破产债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多种不同的情况。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自己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