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有一套基本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协议仲裁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比如甲和乙在商业合作中发生纠纷,若他们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其中一方就可以依据该协议向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次是或裁或审制度。该制度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就明确了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例如,甲和乙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甲却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或裁或审制度,以双方有仲裁协议为由不予受理。《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再者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比如,甲和乙的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甲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该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还有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例如,仲裁员丙是甲的亲属,那么在甲和乙的仲裁案件中,丙就需要回避,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不公开审理制度。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否则仲裁不公开进行。比如甲和乙的商业纠纷仲裁案件,若双方没有协议公开,那么仲裁过程和结果都不会公开。《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了解仲裁的这些基本制度,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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