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听到了别除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的基础权利具体是指什么,它和普通的债权权利有啥不同呢?这些基础权利在实际的债务处理中是怎么体现和发挥作用的,想详细了解一下。
展开 view-more
  • #别除权
  • #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 #法定优先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行使别除权,优先获得清偿。 其次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里,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行使别除权。 再者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留置权人同样可以就留置财产行使别除权。 另外,法定特别优先权也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之一。法定特别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也可就相关财产行使别除权。 综上所述,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法定特别优先权。这些权利赋予了特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