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收了我的定金后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我除了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还能不能让对方赔偿我的损失,也就是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能不能一起用,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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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是一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损害赔偿金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条文主要说的是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适用,但对于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关系也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当事人是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定金和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 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向乙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如果适用定金罚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但如果这10万元不足以弥补甲的全部损失,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另外的5万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已经能够弥补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再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了。 总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关键在于定金是否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可以主张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害赔偿金;若定金已能弥补损失,则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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