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民法里调整的人身关系具体是啥样的。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个人权益的事儿,不太清楚是不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范畴,比如名誉受损、肖像被乱用这些情况,想知道民法对这些关系是怎么界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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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指的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和我们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身份地位相关的那些关系,而且这些关系不是以财产为直接核心的。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大部分。人格关系,就是和每个人的人格利益相关的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比如说,你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人未经你同意就用你的照片做商业宣传,这就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身份关系呢,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像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等。比如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这些身份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例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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