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行纪合同,帮他处理了一些事务,现在我想知道我作为行纪人有没有权利向他要报酬,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我能留置他的东西,这方面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展开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里,行纪人有着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通俗来讲,报酬请求权就是行纪人帮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务之后,有权利向委托人要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行纪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基础。而且,按照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这说明行纪人在完成交易时,如果交易情况对委托人更有利,还可能额外增加报酬。不过要是行纪人没有完成全部委托事务,那么就只能按照完成的比例来请求相应的报酬。 然后是行纪人的留置权。留置权就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可以把委托人委托的物品留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委托人不给报酬,行纪人就可以留置与报酬价值相当的委托物,来保障自己能拿到应得的报酬。不过,如果双方在合同里事先约定了行纪人不能留置委托物,那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