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我卷入了一起共同危险行为的纠纷。有人受伤了,但不 确定具体是谁造成的,现在都被认定有责任。我觉得自己没做这事,想知道从法律上讲,共同危险行为有没有免责的情况,什么样的情况能让我免除责任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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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简单来说,就是好几个人都做了可能伤害别人的事,结果真有人受伤了,可又不知道到底是谁干的。
在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呢?
其一,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某个行为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免责。比如,在一个多人扔石头的场景中,有人受伤,但有行为人能证明在损害发生时自己根本不在现场,或者自己所扔石头的方向、力度等根本不可能击中受害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免除责任。这是因为他已经通过证据排除了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其二,确定具体侵权人。当所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通过调查、举证等方式,能够明确指出实际造成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时,其他行为人就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通过监控视频清晰地看到是其中某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那么就由这个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免责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免除自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责任,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符合免责的条件。这是为了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利益,既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也避免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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