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基和征税基数是什么?


消费税的税基和征税基数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的是类似的意思,它们指的是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简单来说,就是按照什么金额或者数量来计算你需要缴纳多少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三种,分别是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不同的计税方法,其税基和征税基数的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 从价计征,就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来计算消费税。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例如,一家化妆品公司销售一批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如果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那么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100×30% = 3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来计算消费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因应税消费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例如,某啤酒厂销售啤酒200吨,啤酒消费税是每吨250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200×250 = 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就是既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又按照销售数量来计算消费税。目前,卷烟和白酒采用这种计税方法。比如,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销售数量为1000千克,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从价计征部分10×20% = 2万元,从量计征部分1000×2×0.5 = 1000元(因为1千克 = 2×500克),总共应缴纳消费税20000 + 1000 = 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