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撤销权案由有哪些?

我之前签了个合同,现在感觉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想了解下合同撤销权的案由有哪些。我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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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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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合同撤销权的案由。 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因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一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对方订立合同,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就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故意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诱使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就可以以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 胁迫。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就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来行使合同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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