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在不动产的相关事务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是几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对该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简单来说,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比如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权利人名字写错等,相关人员就可以申请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其次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当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有异议,但又不能及时办理更正登记时,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这样做的目的是暂时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以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为了确保自己将来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可以和开发商约定进行预告登记。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综上所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在不动产交易和管理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从不同角度保障了不动产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