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临时工是否算工伤?


在法律层面,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算工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了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这里的关键在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几个要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临时工而言,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临时工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不申请,临时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