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是指只有人民法院才拥有和行使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是审判权,这是人民法院最核心的专有职权。审判权意味着法院有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里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在民事案件中,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里,法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应承担何种刑罚作出判决。对于行政案件,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司法执行权。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为了保证这些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院拥有司法执行权。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像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得以落实。 再者是司法决定权。人民法院有权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事项作出决定。比如,决定是否回避问题,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而法院有权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此外,法院还可以决定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以维护诉讼秩序。这些都是依据相关诉讼法律赋予法院的司法决定权。 最后是司法审查权。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权力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法院可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