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大抗辩权的前提区别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但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能分别使用它们,它们的前提条件有啥区别啊?我就怕用错了给自己惹麻烦,想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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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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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主要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它们前提的区别。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在甲没给钱时,乙就可以拒绝交货,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接着是先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要先给乙供货,在供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暂停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三大抗辩权前提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履行顺序和对方履行能力的状况。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的情况;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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