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指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说法。我不太清楚这都是啥意思,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用到这些权利。我就想了解下,这三种抗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在合同里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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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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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三种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约定了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结果甲交的货质量有问题,那么乙就可以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没有约定谁先交货。那么在甲没有交货给乙之前,乙就可以拒绝把自己的货物交给甲。《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供货时,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这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供货。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证据,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这三种抗辩权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的情形下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运用中,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自己所处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正确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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