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比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需是行政主体,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行政不作为的主体要求。 其次,行政主体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行政主体设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等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处理,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再者,行政主体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备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条件和能力。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主体无法履行义务,则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比如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交通、通讯中断,行政部门无法及时对相关申请进行处理,就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最后,行政主体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这包括拒绝履行、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复等情况。拒绝履行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是指行政主体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不予答复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申请或请求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比如,公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颁发执照,也不说明理由,这就属于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