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本来这个人没有代表别人做事的权力,但看上去好像有,这时候做的事产生的结果可能要让被代表的人来负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需要存在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比如,小张并没有得到小王的授权,却以小王的名义和别人签订合同,这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从反面说明了无权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存在的前提。 其次,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在判断签约代表是否有代理权时,相对人查看了相关的授权文件、介绍信等,在这些文件表面看起来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与之签约,就可以认为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有理由相信”就包含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 最后,要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些事实或理由可以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比如被代理人曾经授权行为人处理类似事务,或者将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交给行为人;也可以是外部的客观情况,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工作证等具有公信力的物品。这些事实或理由要达到足以让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程度。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需要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