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客观要件。 首先,行为要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义务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满足污染环境罪的第一个客观要件。 其次,要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排放一般是指将有害物质排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中;倾倒通常是指将固体废弃物弃置于土地、水体等场所;处置则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有害物质。这里的有害物质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例如,一些化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或者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荒地上,这些都属于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行为。 最后,这种行为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客观要件,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所以,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因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