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我买了份保险,拿到合同后想了解它和普通合同有啥不一样,不太清楚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具体是啥,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怎么定义这些特 征,这些特征对我作为投保人有啥影响。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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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有着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
首先,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射幸性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能获得远远超过所交保费的保险金赔偿;但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不会得到额外的赔偿,保费也就相当于消费掉了。例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费,如果投保的房屋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火灾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高额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不会获得赔偿。这一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一般等价交换合同的重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这种射幸性是保险合同所允许的,也是保险行业运行的基础之一。
其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人而言,要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些都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