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有着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 首先,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射幸性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能获得远远超过所交保费的保险金赔偿;但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不会得到额外的赔偿,保费也就相当于消费掉了。例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费,如果投保的房屋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火灾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高额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不会获得赔偿。这一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一般等价交换合同的重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这种射幸性是保险合同所允许的,也是保险行业运行的基础之一。 其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人而言,要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些都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再者,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也称为格式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常没有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虽然投保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法律也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后,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偿则是指双方的义务是有代价的,投保人支付保费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保险人收取保费则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保障责任。《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性。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最大诚信性、附和性以及双务有偿性是其本质特征,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独特性质,并且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