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诉讼中的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分别指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诉讼案件,想请律师代理。但不太清楚律师代理诉讼里的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是什么意思。不知道这两种代理方式有啥区别,对我的案件会有怎样的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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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代理诉讼中,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是两种不同的代理方式,它们的权限和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代理,也被叫做一般授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律师在这种代理方式下,主要是帮助当事人完成一些程序性的工作,比如帮当事人去法院递交材料、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和发表一般性的辩论意见等。但对于一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大事项,律师是没有决定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一般代理就不包含这些特别授权的事项。 特别代理,也叫特别授权代理,这种代理方式下,律师除了享有一般代理的权利外,还可以代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也就是说,在这些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律师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后,可以直接做出决定。特别代理给予了律师更大的权限,能更直接地代表当事人处理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同样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代理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记明这些特别授权的事项,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特别代理。 当事人在选择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需求来决定。如果案件情况相对简单,当事人只是需要律师协助处理一些程序性事务,那么一般代理可能就足够了。但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可能就需要考虑给予律师特别授权,以便律师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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