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在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法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婚姻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里所说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周岁。如果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但二者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主体、请求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无效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只要存在这些情形,婚姻自始无效,任何一方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需要受胁迫方或受隐瞒方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总之,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婚姻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