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限制责任刑事能力人?
我不太清楚限制责任刑事能力人具体是什么意思。我在一些新闻里看到过相关说法,但一直没搞明白。想知道这类人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殊规定,他们犯罪后承担责任和正常人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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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责任刑事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原因,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上有所减弱的人,但又还没有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比如一些精神病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就可能属于限制责任刑事能力人。 在我国刑法里,对限制责任刑事能力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考虑到这类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 再比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由于身体残疾,在接受教育、认知世界等方面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导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可能低于正常人。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对他们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此外,一些因年龄等因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比如未成年人在接近成年的阶段,其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可能不如成年人那么完善。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也有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总之,法律对于限制责任刑事能力人的规定,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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