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看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概念在实际的法律判决中肯定很关键,我想知道它具体指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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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被叫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它指的是行为人由于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从年龄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里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就属于在一定范围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情形。 从精神状况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之所以受到区别对待,是因为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受限,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较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要小一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会根据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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