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取证新政策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听说有关于医疗纠纷取证的新政策,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些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对我这种有医疗纠纷的人在取证方面有什么帮助和影响,希望能了解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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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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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关乎着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权益。近年来,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医疗纠纷取证的新政策。 首先,对于病历资料的获取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意味着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能够更顺利地获取关键的病历证据。而且,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提供这些资料,如果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这一政策确保了现场实物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双方在实物证据上的争议。 再者,对于尸检也有严格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一政策保障了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能够通过科学的尸检来明确死因,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 最后,在证据的保存和管理方面。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各种医疗记录和相关资料,以保证在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据。同时,对于电子病历等新型证据形式,也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些新政策的出台,使得医疗纠纷取证更加规范、公正、透明,为医患双方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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