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人格权请求权是什么?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我们就可以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条文明确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比如,有人在网络上持续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发布。 排除妨碍,是指如果存在妨碍人格权正常行使的情况,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例如,他人在受害人住宅门口长期堆放杂物,影响受害人正常出入,侵犯了其居住安宁权,受害人就可以请求排除这种妨碍。 消除危险,是指当存在可能侵害人格权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消除该危险。比如,某建筑物的广告牌摇摇欲坠,可能会砸伤行人,行人就可以要求广告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消除这种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人格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不良影响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某商家虚假宣传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该竞争对手名誉受损,该竞争对手可以要求商家在相同的宣传渠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这不仅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一种抚慰,也是对加害人侵权行为的一种谴责。 人格权请求权的意义在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意味着只要人格权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受害人随时都可以行使请求权,这就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重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