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分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质权和留置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质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把这些动产或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用来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就叫做质物,提供质物的人是出质人,接受质物的债权人就是质权人。比如说,小李向小张借了五万元,小李把自己价值八万元的一块名表交给小张作为质押。如果到了还款期限小李没有还钱,小张就有权把这块名表卖掉,用卖表的钱来偿还小李的债务。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小王把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修理完成后小王却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如果小王在一定期限内还是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把汽车依法拍卖或变卖,用所得的钱来抵偿修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质权和留置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它们也有一些区别。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要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设立质权;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在质权关系中,质物通常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而在留置权关系中,债权人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