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在证券交易领域,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一系列禁止的交易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指的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比如,某公司的高管提前知晓公司即将公布重大亏损消息,在消息公布前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卖出,这就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常见的操纵手段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令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例如,某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连续买卖某只股票,拉高股价后再抛售获利,这种行为就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再者是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夸大业绩,误导投资者购买其股票,就属于虚假陈述。 另外,欺诈客户行为也在禁止之列。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例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更多佣金,诱导客户频繁买卖证券。 最后,还有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如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以及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等行为。《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总之,了解并遵守这些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规定,对于每一位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