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这两个概念,但不太理解。我想知道这两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是怎么体现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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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中关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两种不同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比如在德国,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则赋予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公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例如,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并且悔罪态度良好的,公诉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就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根据该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的来说,起诉法定主义侧重于法律的严格执行,而起诉便宜主义更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两种原则往往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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