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文书都有哪些?


检察院文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件。这些文书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司法活动中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从种类上来说,检察院文书有很多种。在立案阶段,有立案决定书和不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不立案通知书则是检察院对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不立案时制作的文书,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在侦查阶段,会有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是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抗诉书等文书。抗诉书是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法律文书,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等规定。总之,检察院文书种类繁多,每一种都在不同的司法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