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是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审查部门用以判断该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授权的准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审查原则: 首先是符合专利法的保护客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商业方法要想获得专利,就需要满足是一种技术方案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它不能仅仅是抽象的商业规则和方法,而必须与技术手段相结合,产生技术效果。比如,一个单纯的商业促销方案,像打折、满减等规则,就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如果这个促销方案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算法和程序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的,并且产生了提高交易效率等技术效果,就有可能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 其次是具备新颖性。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来说,就是该商业方法在申请专利之前不能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被他人申请过专利。例如,一种新的电商平台的商品推荐方法,如果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有其他电商平台公开使用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方法,那么这个申请就不具备新颖性。 再者是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要求该商业方法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比如,现有的商业方法是基于传统的会员积分制度,而申请的商业方法是将积分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实现积分的不可篡改和跨平台通用,这种结合产生了显著的进步和实质性特点,就可能具备创造性。 最后是具备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商业方法必须能够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应用,并且能够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例如,一种新的物流配送调度方法,必须能够在实际的物流配送业务中实施,并且能够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成本等。 总之,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原则,申请人需要确保自己的申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的基础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有更大的可能获得专利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