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中,服务商标能用来区别不同服务来源,就像商品商标能区分不同商品一样。当他人做出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时,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侵犯服务商标的常见行为。 第一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就好比有两家理发店,一家已经注册了“美丝阁”这个服务商标,另一家未经许可也用“美丝阁”来招揽生意,这显然是侵犯了原商标所有者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已有一家注册了“美味饺子馆”的餐饮服务商标,另一家开了个“美味馄饨铺”,名字很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以为这两家有某种关联,这也可能构成侵权。同样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此类行为也在侵权范围内。 第三种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虽然这里说的是销售商品,但如果服务过程中涉及商品销售,且该商品侵犯了服务商标,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一家美容服务店销售假冒该店服务商标品牌的美容产品,就可能侵犯服务商标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种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简单来说,就是私自制作带有他人服务商标的标识,或者销售这些非法制作的标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明确将其列为侵权行为。 第五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比如,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店,将客户车辆上的原厂品牌零部件换成其他品牌,但仍然使用原品牌的标识,这也是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这种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侵权。 第六种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例如,为侵权的服务商家提供场地、仓储等便利。《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对这种帮助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七种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复杂多样,一些可能未被上述六种情况涵盖,但确实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可能依据这一条款被认定为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等行为,都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总之,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商标所有者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他经营者也应遵守法律,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