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股东权利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财产权。财产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经济利益的获取。其中,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从公司的盈利中分得红利。例如,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股东甲持有公司10%的股份,若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甲就有权获得100万元的红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剩余财产分配权则是在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假设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清算,在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为500万元,股东乙持有公司20%的股份,那么乙就可以分得100万元的剩余财产。这一权利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其次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这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方式。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态度。例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查阅权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权利之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通过查阅这些文件,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后是股东诉权。当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例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则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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