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是在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确定赔偿范围和方式的准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这就好比您和对方签了合同,对方违约导致您不仅直接损失了一笔钱,还因为这个违约错过了其他赚钱的机会,这些损失违约方都要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以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比如您和对方签合同,对方在签合同时根本不可能想到因为他的违约会让您损失一个亿,那超出他合理预见范围的部分,可能就不用他赔了。这也是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所体现的。 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简单来说,就是对方违约后,您不能眼睁睁看着损失越来越大而不管,要采取一些合理的办法去减少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比如对方违约给您造成了10万的损失,但因为这个违约事件您又意外获得了2万的收益,那最后赔偿的金额可能就是8万。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条文表述损益相抵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是被广泛应用的。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就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要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