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它不按行政区划设立,而是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军事法院主要管辖涉及军事方面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案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意味着专门管辖的范围和适用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专业、更高效地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特定领域的特点,由专门的法院进行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它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了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体现。专属管辖的设置是为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质和与特定地域的紧密联系,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处理。 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虽然都是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专门管辖侧重于案件的类型和特定领域,由专门的法院进行审理;而专属管辖侧重于案件与特定地域的联系,由特定地域的法院进行管辖。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种管辖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