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信息罪中所谓的特定人指的是什么?
我不太理解侵害公民信息罪里提到的特定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特定人具体有哪些界定,是有什么特殊标准吗?我遇到相关问题,想搞清楚这个概念,以便判断一些行为是否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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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公民信息罪中,所谓的“特定人”,通俗来讲,就是能够通过信息被识别出来的具体的个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涵盖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条文的规定意味着,当个人信息能够指向某个具体的人时,就符合这里“特定人”的范畴。比如,单纯的手机号码本身可能只是一个号码,但如果这个手机号码是与某个人的身份信息绑定的,通过它能够找到对应的个人,那么这个手机号码所关联的人就是“特定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人”的认定是较为严格的。即使信息本身可能不是直接的身份信息,但只要通过一系列的关联和分析能够确定到具体的个人,也会被认定为涉及“特定人”的信息。例如,通过一个人的消费记录、上网习惯等多种信息组合,能够明确指向某一个具体的人,那么这些信息就属于与“特定人”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这些与“特定人”相关的信息,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就可能构成侵害公民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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