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通俗来讲,就是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在到期前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票据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首先是到期追索权的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意味着,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或者实际上无法付款(比如付款人破产等情况),持票人就具备了行使到期追索权的实质要件。简单来说,就是到了该给钱的时候,付款人不给,持票人就可以找其他相关的人要钱。 其次是期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同样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票据到期之前,如果出现了上述这些情况,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比如,持票人去请求承兑,但是被拒绝了,这时候即使票据还没到期,持票人也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再比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现死亡、逃匿、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持票人也可以提前行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持票人在遇到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时,要及时取得相关证明,以保障自己能够顺利行使追索权。 总之,票据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持票人只有在满足这些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