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遗嘱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仅仅依靠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让遗嘱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在立遗嘱过程中,不需要征得任何其他人的同意。比如,老人想把自己的房子留给某个子女,只要他自己有这个意愿并按照法律规定立下遗嘱就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也认可了这种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 其次,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有遗嘱能力的,不能设立遗嘱。这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在能够清晰认知和判断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像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是不能立遗嘱的。 再者,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得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让别人代替。即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确认。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体现遗嘱人的自主意愿。 然后,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立遗嘱。并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话,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这是为了防止在紧急混乱情况下随意做出的口头遗嘱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后,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死亡后的财产归属等问题作出的处分,在其死亡前,遗嘱人还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就算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同样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仅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和承担能力的状态。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